由7家中国稀土企业组成的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稀土联盟”)在美国向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立金属”)提起的专利诉讼,近日获得有利宣判。
小编获悉,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于近日做出了终审书面裁决,裁定日立金属6,491,765和6,537,385两项专利中涉诉的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一位接近应诉企业的稀土业内人士称:“上诉判决再次证明,日立金属的专利稳定性存在严重瑕疵。”他认为,日立金属的专利许可延续系通过捆绑搭售、诉讼恐吓等方式实现的。
日立金属是一家总部位于日本东京的企业,系全球最大的生产、销售烧结钕铁硼企业。通过并购和自行研发,被告获取了众多烧结钕铁硼的专利。截至目前,日立金属拥有600余件烧结钕铁硼相关专利。
日立金属采取许可的形式,在其专利覆盖的区域授权被许可人在日立金属的相关专利之下生产和销售烧结钕铁硼磁体,日本以外的被许可人不允许在日本销售钕铁硼磁体。
在中国,日立金属只授权了中科三环等八家企业,而以稀土联盟企业为代表的未获授权企业受制于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则无法进入美国、欧洲、日本等高端市场,这导致国内烧结钕铁硼磁体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结构无法升级。
针对此行为,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广东江门磁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于2013年8月成立了“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在中国针对日立金属的捆绑搭售等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在美国也提起了专利无效程序,想要打破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
上述人士称,经过聘请国内外顶尖的技术专家和反垄断法专家分析,稀土联盟发现日立金属所谓600余件现行有效专利相比20年前,生产技术并未有革命性的创新。
“然而日立金属通过搭售、针对性申请、诉讼恐吓等手段,将本该属于他人或者公有技术的内容申请为专利,并通过将专利打包捆绑等方式,导致其在原初的专利过期后,仍然获得专利保护。”该人士称,日立金属的前述行为一方面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的规定。
2014年8月11日,稀土联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了针对日立金属核心专利6,491,765和6,537,385的无效程序;稍后2014年10月,稀土联盟中的4家宁波企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日立金属搭售以及拒绝许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侵权。
2015年12月,在宁波的反垄断案件已经开庭,目前案件正在等待一审判决。
2016年2月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终审确认6,491,765和6,537,385号专利无效。
上述人士称,尽管日立金属仍有权要求重审或提起上诉,但就过往案例来看,翻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6,491,765和6,537,385这两项专利的内容基本相似,主要保护烧结钕铁硼稀土永磁材料制造工序中的重要工艺步骤——气流磨制粉。
烧结钕铁硼是稀土中的钕、氧化铁与硼的合金,被称之为“磁王”,是稀土下游应用领域之一永磁材料的一种,并且占比最大,广泛应用于电动机、风电、磁悬浮、磁共振等,涉及音频设备、电动工具、电机、电子电路配件、汽车配件及运动配件。
上述人士称,这两个专利曾经是日立金属在2012年8月对包括3家中国稀土永磁企业在内的29家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337调查”案件中的两个专利,是日立金属在其100多个美国专利中经过精挑细选出来做为阻止中国公司出口美国稀土磁体的重要专利武器,“价值无法衡量”。
据了解,每年8万多吨的钕铁硼产量中,其中有专利许可的产量为两万吨左右,剩下的6万吨中,有3万吨至4万吨在国内市场消化,还有两万吨至3万吨出口仍需要获得专利许可。
中国的200多家钕铁硼企业,贡献了几乎占全球产量80%的钕铁硼。此前,大部分企业以挂靠具有专利使用权的企业出口。这些企业需要支付一些费用,用更换产品标签的方式出口。而目前被日立金属许可出口的中国稀土永磁企业只有8家。深圳国际小电机磁材展也会密切关注行业热点,第一时间为粉丝观众提供最新资讯及评析,谢谢关注。 |